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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泳池救生員檢定行政作業規劃(見紙本申請資料)
第二章泳池救生員檢定水中考試實務規劃
第三章泳池救生員檢定術科考試場地規劃圖
第四章泳池救生員檢定場地管理及安全規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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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泳池救生員檢定行政作業規劃(見紙本申請資料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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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泳池救生員檢定水中考試實務規劃
本水中考試內容規範,係依國際救生聯盟2009年對全球泳池救生員入水考試之一般規程、場地設施及器材規格、考試規程、應檢行為規範、考試計分、泳池考試規則等基本規範;本會特以此基礎以及19年長期泳池救生員訓練經驗用心規劃,作為我國泳池救生員檢定之規範,使我國泳池救生員檢定品質,能符合國際水準。
一、入水考試之一般規程
(一)檢定組織與管理
本會救生員檢定考試由中華海浪救生總會(大會)主辦。
本規範手冊之內容,係依照國際救生總會(ILS)所編訂之救生員考試規定例及配合我國法令之行政制定。
(二)考試安全
人身安全是救生檢定首要考慮因素,也是入水考試進行過程中最重要關注事項。入水考試過程中,主辦單位須提供足夠之救生資源,保障參加者之安全。而應檢者亦須考慮個人及別人之安全,在進行考試當中,嚴禁進行任何危及他人或個人的行為。
(三)應檢人資格
必須為行政院體委會救生員授證管理辦法所定,符合資格者;且事先經過訓練或參加複試訓練課程。
(四)考試服裝
應檢者入水考試之服裝、裝備,須符合主辦單位所制定之標準;不合規格者,將被取消考試資格。
(五)安全識別帽
應檢者入水考試時,須穿戴規定之泳帽。泳帽之樣式,必須是中華海浪救生總會統一製作;不同之款色有助審甄辨識水中應檢人身份。水中考試項目中,應檢者須穿戴繫繩之水中安全識別泳帽;在開始入水考試前須把泳帽牢牢繫住下顎,避免脫落。
(六)泳裝
所有參賽者必須穿著無浮力構造之泳裝。
(七)防寒衣
防寒衣或其他乳膠外衣,只有在冬天考試時,氣溫低於攝氏十六度,或於寒風冷冽的情況下,經主辦單位同意,方可穿著。
(八)救生員制服
應檢者未入水考試前,應穿著合適之救生員制服進入考場。
(九)旗幟
應檢者所屬隊伍可自備旗幟,顯示隊名或隊徽,作為檢定之識別用,及在考試聚集地點懸掛。
二、場地設施及器材規格
(一)泳池:
所有救生員檢定考試使所用之泳池必須有8 條線道(最少)及長50 公尺、或25公尺。場地標準須符合政府法令規定認可。
(二)長度:
競賽泳池之長度扣除一邊或兩邊計時板裝置後,必須達到50公尺、或教學用25公尺。
(三)線道:
最少要有8 條線道,每條線道最低限度要有2.5公尺寬。每線道兩側全長必須要有水道線。泳線必須由直徑0.05公尺至0.15公尺相連之浮體組成。水道線必須拉緊。
(四)水深:
於不同項目,池水之深度是有特定之準則。檢定考試使所用之泳池必須要有10公尺以上長度達2公尺水深,以作為徒手潛泳、踩水測驗場地。除特別項目須特殊標準列明外,泳池出發點水深最低限度不得低於1.35公尺。所有起跳的項目,水深最低限度要有1.35公尺;其範圍由起點池壁之1公尺至6公尺處。
(五)起跳出發:
起點池壁向前1.公尺伸延至最少6.公尺範圍,水深最少要有1.35公尺。
(六)測驗場地及器材規範
1.游泳障礙測驗(100/200公尺)
2.游泳障礙接力測驗(4x50公尺):
障礙向兩端伸延各2.0公尺範圍,水深最少要有1.8公尺。
3.運送假人測驗 (50公尺):
4.超級施救員測驗(200公尺):
由池壁往後24公尺伸延至2.0公尺範圍,水深最少1.8公尺。
5.穿蛙鞋運送假人測驗(100公尺):
6.穿蛙鞋拖帶假人測驗(100公尺):
7.超級施救員測驗(200公尺):
由轉身池壁伸延最少2 公尺範圍,水深最少1.8公尺。著蛙鞋運送假人項目,假人之放置地點必須將假人之背部接觸池底,及其底部碰到泳池牆壁,而其頭是朝向終點。
8.混合拯救測驗(100公尺):
由轉身池壁往後16.5公尺伸延至2.0公尺範圍,水深最少1.8公尺。
9.運送假人接力賽測驗(4x25公尺):
由泳池中央25公尺位置伸延兩端各2.0公尺範圍,水深最少1.8公尺。
由起點池壁伸延的最少1.0公尺範圍,水深最少1.0公尺。
由轉身池壁伸延的最少2.0公尺範圍,水深最少1.8公尺。
10.混合接力測驗(4x50公尺):
起點池壁往後1.0公尺伸延至最少6.0公尺範圍,水深最少1.35公尺。
由轉身池壁伸延最少2公尺範圍,水深最少1.8公尺。
(七)拋繩:
由固定橫桿伸延伸延最少2.0公尺範圍,水深最少1.8公尺。
(八)障礙尺寸:
障礙使用於泳池項目,必須高70 公分、寬240 公分,不得有危險之組件。
(九)內部架框:
內部架框必須包含格網或其他足以阻礙測驗者穿越之配件;且顏色要與水成對比。
(十)假人高度:假人高度必須為1 公尺。
顏色:假人頭部背面顏色,須與假人本身及在水中之的顏色成對比。
橫線:在假人身體中央(從底部向頭部方向約40至55 公分範圍)一層塗以
15 公分寬之對比顏色線。
(十一)蛙鞋
蛙鞋之量度係以未穿上為準。競賽中之蛙鞋標準有以下要求—
長度:總長度包括"鞋"及"足踝帶",最長65公分。
寬度:蛙葉之最大寬度30公分。
(十二)繩索
用作拋繩賽,繩索之構造須編織且具有浮力—
直徑:0.8公分 (±0.1 公分)
長度:最少16.5公尺;最長17.5 公尺
(十二)救援浮標
由主辦單位提供,符合測驗標準。救援浮標須達100牛頓之漂浮力。
顏色須為紅色、黃色或橙色,且不易脫色。
救援浮標尺寸—
浮標之主體:
長度–最少87.5公分;最長100公分
寬度–最寬15公分
厚度–最厚10公分
由環扣至背帶頭之長度是最少110公分;最長140公分。由環扣至另方環扣之長度是最少130公分;最長165公分。
拖帶:拖帶之的長度由第一環扣至環狀的肩帶最少190 公分;最長210 公分,拖帶必須備有最少2 個環扣。
三、泳池考試規程
(一)一般規定
1.應檢人須了解其考試項目時間及規則。
2.當有關項目宣佈召集時,應檢者必須向檢錄處報到,每個項目將會宣
佈檢錄兩次(第一次檢錄及最後檢錄)。應檢人必須攜帶主辦單位發出之應考証以便大會工作人員查閱。大會工作人員有權隨時要求參賽者出示身份証明文件核對。
3.凡錯過最後檢錄召集之限定時間,一概不再受理。
4.嚴禁有關任何隱瞞或虛報應檢人資料等舞弊情況發生,如有發現,則有關應檢人成績將被取消。
5.應檢人參賽者不得在同一項目中考試超過一次。
6.違法匿名代替應檢將導致相關人負法律責任。
7.若非正在考試或執行職務,主辦單位工作人員和參賽者必須離開指定考試
地點。
8.同一位應檢人不可同時參加多個項目考試。
9.應檢人務必遵循一切規定,任何違規事件將上報,並依4.1 規範之紀律、申訴、抗議、懲處條文,作出裁決。
10.若審甄召集人認為必須更改檢定考試地點,將在考試進行前通知應檢人。
實際考試場地可能與原網頁公布敘述之地點不同。
11.除非有特別規定,否則比賽禁止使用任何能提供推進力的道具。
(二)主辦單位工作人員之參與
1.主辦單位作人員須由主辦單位任命。
2.主辦單位工作人員不得指導或協助應檢人,預先之考試說明或場地簡介則除外。若違此規定者,將不得再在當次考試中繼續執法。
3.所有審甄或主辦單位工作人員獲通知參加考試簡報會,得依時出席。
4.審甄有權對考試場地作任何調整,以求檢定公平且能照預定時間完成,然
須事前向審甄召集人詳述及獲得其批准方可公告。
5.主辦單位工作人員和應檢人之行為同樣受到本檢定章程規範和約束。
四、應檢行為規範
(一)應檢人與大會工作人員行為規範
公開、公正、公平體育精神,為救生檢定成功之主要因素。因此,主辦單位訂定以下行為規範,為應檢人和主辦單位工作人員共同遵守。
1.對於應檢人及主辦單位工作人員,主辦單位有以下建議:考試各項過程均是重要之活動,各人一舉一動都是媒體焦點。因此,各應檢人應與主辦單位攜手努力,共同營造正面之公眾形象。
2.任何足以引起紛爭之行為將受到嚴重懲處,個案經由上訴委員會移交紀律小組及執行委員會處理。犯了嚴重行為問題之應檢人,不排除會被主辦單位取消其應檢資格。
3.任何人蓄意破壞考試場地、住宿地點或他人財產,將被取消應檢資格。
4.辱罵或毆打主辦單位工作人員之應檢人,將取消應檢資格。
(二)違反規定
所有個別應檢人、屬會或團隊應受應檢人紀律委員會所約束。
不公正考試之應檢人,若被認定為不公正考試時,將會被取消資格或逐離檢定場地。審甄召集人將參考紀律委員會之意見,去懲處違規之應檢人或隊伍。
甲﹒以下係不公正考試之情況:
1.服食禁藥或與禁藥有關之事件。
2.冒名頂替其他應檢人考試。
3.在同一個別項目中參與2 次。
4.在同一考試中代表2 個姓名檢定。
5.意圖妨礙考試舉行而從中獲得利益。
6.推撞或阻礙其他應檢人或扶持假人者因而妨礙其考試。
7.在考試過程獲得身體或物質上之協助(言語及提示將不受限制,唯項目規則除外)。
審甄召集人及有關之審甄均可判斷考試中之應檢人、隊伍或假人扶持者為不公正比賽。
乙﹒嚴重違反比賽規定事件:
若應檢人或團體發生嚴重違反考試規定,審甄須立即主動聯絡考試委員會並將事件詳細報告。未正確地報告違規行為亦屬違反考試公正規定。
所有嚴重違反考試公正事件必須交由"考試公正委員會"之"紀律小組"處理。
若審甄召集人裁定應檢人或團體在比賽中嚴重違反考試公正規定,審甄召集人可以書面向紀律小組報告,紀律小組將決定對有關應檢人或團體之進一步處罰。
(三)取消資格
應檢人或團體將有可能在個別項目或整個考試被取消資格。
不論任何原因被取消考試資格者,其項目成績將不列入紀錄或計算時間。
甲﹒整個比賽被取消資格:
應檢人或團體,有可能被判定違反考試規定,而取消整個應檢考試資格之行為,包括:
1.破壞救生檢定應有之行為規範。
2.冒名頂替。
3.故意破壞場地、考試設施及其他物品。
4.侵犯主辦單位工作人員。
乙﹒個別項目被取消資格:
個別應檢人或團體,有可能因下列行為,而被判定違反規定,致個別項目取消資格,包括:
1.在個別項目出發時缺席。
2.違反考試基本規則或項目基本規則。
考試完成後,審甄召集人或有關之審甄人員對於違反規定應檢人,將告知被取消資格應檢人及其被取消資格之事項。當各考試結束時,任何應檢人不得離開考試場地範圍,直至審甄召集人宣佈該項目結束。
若因工作人員之錯誤而造成應檢人發生誤差,應檢人之誤差將由審甄召集人決定後被刪除。
(四)爭議、抗議、申訴
申訴規程:
水中考試過程中,必然會出現各種引起抗議或爭執狀況。應檢人可依本章程向審甄召集人提出抗議及上訴。
(五)上訴程序
1.上訴必須由應檢人該項成績宣佈後十分鐘內,以書面向審甄召集人提出,並須繳付上訴手續費與經「申訴委員會」進行研究。申訴無論成功與否,申訴費用概不發還。
2.有關技術及本章程之意義以審甄召集人之解釋為準。
3.「申訴委員會」之判決為最終判決,其他人仕不得異議。
五、考試計分
(一)時間計分
以應檢人各項考試所使用之時間,為紀錄之依據;並按規定時間之標準,判定應檢人考試是否及格。
(二)名次計分
某些水中考試無法以時間決定是否合格,則以是否能完成、或到達終點之前後順序,換以分數,以判定應檢人考試是否及格。
如下應檢人水中考試,以所取得的名次換算分數;每項水中考試的前十六名得分如下:
名 次 得分
第 一名 20
第 二名 18
第 三名 16
第 四名 14
第 五名 13
第 六名 12
第 七名 11
第 八名 10
第 九名 9
第十 名 8
第十一名 7
第十二名 6
第十三名 5
第十四名 4
第十五名 3
第十六名 2
十六名以下 1
(三)取消資格處理
應檢人,如在某項考試項目被取消資格(DQ)或未能完成(DNF)者,仍可取得1 分,如下:
1.在出發時缺席。
2.違反項目規定而被取消資格。
考試進行中若應檢人因違反第四章的「行為規則」,而被取消考試資格者,將不會獲得任何分數,情況如下:
1.不公平考試。
2.違反嚴重行為規範。
(四)棄權處理
任何進入考試場地之應檢人在檢定前棄權,該項考試為零分;且當次不得要求再考。
(五)項目取消處理
考試項目被取消時;任何應檢人不會獲得分數–包括已進行之考試項目。
六、泳池術科考試規則
(一)基本能力
1.救生四式游法(救生捷泳、救生蛙泳、側泳、救生仰泳)分別各游50公尺,5分30秒內完成。
2.仰漂及踩水各3分鐘。
(二)救援能力
3.徒手游泳25公尺,帶假人游泳25公尺,男子1分20秒、女子1分40秒內完成。
4.徒手潛泳20公尺。
(三)急救能力
5.心肺復甦術、異物哽塞處理、復甦姿勢、水域脊椎受傷處理、體外自動心臟去顫器(A.E.D)操作
(四)基本規則
泳池考試之項目:
救生四式游法、仰漂及踩水、50公尺運送假人、50公尺運送假人、徒手潛泳、急救相關項目
以下為國際救生考試項目:
[1] 100 公尺/200 公尺游泳障礙
[1] 100 公尺穿蛙鞋運送假人
[1] 100 公尺穿蛙鞋拖帶假人
[1] 100 公尺混合救援
[1] 200 公尺超級施救員
[1]4x25公尺運送假人接力
[1] 4x50公尺游泳障礙接力
[1] 4x50公尺混合接力
1.出發
泳池比賽採用"1 次出發"原則。
2.起跳出發程序
1)發令員發出長哨子聲,應考者踏上起跳台;
2)當發令員喚出"Take your marks / 各就各位"指令,應考者應立即以最少一腳踏出起跳台之前方,並做好起跳姿勢。當所有應考者固定不動,發令員響起出發訊號。
3.水中出發程序
當進行運送假人接力時,必須由水中起步,程序如下:
1)第一聲長哨子發出,應考者進入水中;
2)第二聲長哨子發出,應考者盡快回到起步位置;
3) 應考者以一手握著假人(使其口及鼻露出水面),另一手緊握池邊或跳台
扶手;
4)當所有應考者準備好後,發令員再喚出"Take your marks / 各就各位"之指令。當所有應考者固定不動,發令員響起開始訊號。
4.取消資格
1)任何應考者在發令前起步,將會取消資格。
2)如在起步訊號發出前,有應考者發生違規出發事件,考試將會繼續,該
名應考者將會被取消資格。
3)如在起步訊號發出前,有應考者違規出發,而起步訊號還未發出,可召
回仍然在未出發之應考者,並再一次起步。
4)召回之訊號,是將出發訊號重複及放下違規出發繩。與此同時,如裁判長或審甄副召集人,發現有不公平出發的情況,審甄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可發出哨聲,由發令員發出重複地出發訊號。
5)如因工作人員之過失而導致錯誤,有關之應考者將不會被取消資格。
5.假人
甲.升起假人:應考者可蹬池底將水底下之假人升起。應考者必須使用正確之運送假人姿勢,越過5 公尺(運送假人、混合拯救、超級施救員)或10公尺(著蛙鞋運送假人)線,以假人頭頂為準。
乙.運送假人:應考者必須以最少一手運送假人(不可推送),及:禁止牽著假人口、鼻或喉嚨。可使用托顎方法,力量要明顯放於下巴。保持假人之口及鼻始終在水面上。
考試進行運送假人時,須假設假人正常呼吸。應考者運送假人時,必須使其口、鼻保持於水面上。判決假人之口、鼻是否在水面之上,審甄不應計算由應考者或假人所造成之水流或波浪。
"水面"係指在靜水狀態下水面之水平線。
"推送" 係指假人之頭須超越參賽者之頭部。
"升起假人"及"運送假人"之判斷準則適用於假人頭頂橫越相關之5 公尺或10 公尺線以後。應考者在進行運送假人接力賽之5 公尺起步區或接棒區,不受"運送假人"規定所約束。
丙.拖帶假人:進行拖帶假人前,應考者必須正確地繫穩假人。正確之定義係指「救援浮標環繞於假人之身體及雙臂下,並將金屬環扣繫穩」。
在5 公尺接載區之前,應考者須正確地把救生浮標牢固在假人上,同時救援浮標之繩索要完全伸展,使假人之口、鼻始終在水面之上。
"拖帶假人"之判斷準則在於假人頭頂橫越5 公尺線以後。
拖帶時,如假人與救援浮標分開,應考者將被取消資格。拖帶期間,承托假人之救援浮標若滑落,應考者只靠一邊肩膀承托假人,則不會被取消資格,但應考者須在開始拖帶時,已正確地將假人與救生浮標牢固好,以及保持假人之口、鼻始終在水面之上。
判決假人之口、鼻是否在水面之上,審甄不應計算由應考者或假人所造成之水流或波浪。
"水面"係指在靜水狀態下水面之水平線。
丁.扶持假人者:一位與應考者同隊之助理,負責在著蛙鞋拖帶及超級救援中扶持假人。如非同隊隊員擔任扶持者的話,必須得到審甄召集人之允許。
在考試訊號發出前,扶持假人者須將假人–垂直及面向牆–放置在分配好之泳線範圍內。
扶持假人者不得故意進入水中。
(五)泳池個別項目規則
A.50公尺運送假人
甲.進行內容:
聞出發號聲後應考者起跳入水,以任何泳式游泳25 公尺,下潛升起浸在水底之假人,並在5 公尺內,將假人升上水面;再運送25 公尺至對岸;應考者須碰觸池壁,完成比賽。
應考者可借助蹬池底之力量,將假人升上水面。
乙.器材
1.假人:內容見第二章場地設施及器材規格。應考者必須使用由大會提供之
假人。
2.放置假人:放於水深1.8 至3 公尺之間。將假人之頭指向終點;背靠池底;胸部中央的橫線要放於泳池25 公尺線上。
3.升起假人:應考者必須使用正確的運送假人姿勢,越過5 公尺線,以假
人頭頂作準。
丙.取消資格:
除受第三章及第四章之條例所規範之外,還受制於以下之行為規範:
1.在下潛水底抱取假人前,未露出水面游泳。
2.升起假人時,借力於池內之裝配,例如水線(不包括池底)。
3.應考者非以正確之運送假人姿勢,越過5 公尺線;以假人頭頂為判定標準。
4.運送假人技術不正確。可參考基本規則6.1.2 假人。
5.未能將假人之口及鼻保持在水面之上(參考6.1.2 假人)。
6.未觸碰到終點線前,應考者已放開假人。
7.未能觸終點牆。
B.100公尺穿蛙鞋運送假人
甲.賽事內容:
應考者著蛙鞋,聞出發響號後起跳入水,以任何泳式穿著蛙鞋游泳50 公尺,在轉池一方之10 公尺內,下潛升起浸在水底下之假人。應考者運送假人至終點,觸池完成比賽。
應考者在50 公尺轉池時,無須觸池邊。
應考者可借助蹬池底之力量,將假人升上水面。
乙.器材
1.假人、蛙鞋:內容見第二章場地設施及器材規格。應考者須使用由大會提供之假人。
2.放置假人:放於水深1.8 至3 公尺之間。將假人放在轉身之50 公尺處,
假人背向池底;頭指向終點及底部觸碰池壁;
3.升起假人:應考者須使用正確之運送假人姿勢,越過10 公尺線,以假人頭頂為準。
丙.檢回失掉之蛙鞋:如應考者出發後失掉蛙鞋,可檢回並繼續作賽,在沒有違反運送假人規則情況下,不會被取消資格。如發生上述情況,將不允許在另一分組重賽。
丁.取消資格:
除受第三章及第四章條例所規範之外,還受制於以下行為規則:
1.升起假人時,借力於池內之裝配,如水線(不包括池底)。
2.應考者並非以正確之運送假人姿勢,越過10公尺線,以假人頭頂為準。
3.運送假人技術不正確,參考基本規則6.1.2 假人。
4.未能將假人之口、鼻保持在水面之上(參考6.1.2 假人)。
5.未觸碰到終點線前,應考者已放開假人。
6.未觸終點牆。
C.100公尺著蛙鞋拖帶假人
甲.賽事內容:
應考者穿著蛙鞋及救生浮標,聞出發響號後起跳入水,以任何泳式游泳50
公尺,觸池後在5公尺範圍內,將救生浮標正確地環繞及繫穩假人,並拖
帶至終點;應考者須碰觸池壁,完成比賽。
乙.器材
假人、蛙鞋、救生浮標:內容見第二章場地設施及器材規格。應考者必
須使用大會所提供之假人及救生浮標。
1.放置假人:由另一位隊員協助。在考試開始前,扶持假人者將假人放置在指定之線道內–垂直及面向牆。當應考者游畢50 公尺觸池後,扶持假人者必須立即放開假人,並不得將假人推向終點。扶持假人者不得進入水中。
2.帶同一救援浮標出發:在出發時,救援浮標及救援浮標之繩索係由應考者自由安排放置的位置,但必須在應考者之賽道內。在出發後,救援浮標之繩索必須立即完全伸展。
3.穿戴救援浮標:救援浮標之肩帶必須正確地穿戴在應考者肩膀上,不論橫跨或單肩。當應考者游向假人時,救援浮標之繩索必須完全伸展並在參賽者之後方。確定救生浮標已經正確地穿好,隨後游往假人或拖帶假人時,若肩帶滑落應考者之手臂或手,不會導致取消資格。
4.繫穩假人:當首次觸碰池壁後,應考者須在5 公尺之接載區內,正確地繫穩救援浮標,使救援浮標之主體環繞在假人身體及兩臂之下,並將金屬環與扣繫上。
應考者在接觸假人或把救援浮標繫穩假人拖帶前,必須完成50 公尺游泳並觸池壁。
5.拖帶假人:應考者必須拖帶–不得運送–假人。在5 公尺接載區後,應考者必須把救援浮標之繩索完全伸展,並拖帶已正確地繫穩,且口、鼻始終維持在水面上之假人。
6."拖帶假人"之判斷準則:在於假人頭頂橫越5 公尺線以後。如假人與救援浮標分離,則應考者將會被取消資格。如在應考者進行拖帶期間,托帶假人之救援浮標滑落,應考者只靠一邊肩膀承托假人,將不會被取消資格,但必須確定在開始拖帶時應考者已將救援浮標正確地繫穩假人,以及假人之口及鼻始終保持在水面之上。
丙.撿回失掉之蛙鞋:如應考者出發後失掉蛙鞋,可檢回並繼續作賽,在未
有違反運送假人規則之情況下,不會被取消資格。如發生上述情況,將不允許在另一分組重賽。
丁.救援浮標損壞:如比賽期間,救援浮標之繩索或扣發生技術上損壞,審甄召集人可決定應否重賽。
戊.取消資格:
除受第三章及第四章之條例所規範外,尚受制於及以下之行為規則:
1.借力於池內之裝配,例如水線(不包括池底)。
2.在游往假人時,拖帶之救援浮標繩索未完全伸展,或救援浮標之肩帶並非橫跨或在中一邊之肩膀上。
3.扶持假人者在參賽者轉池觸池壁後,未立即放開假人。
4.扶持假人者將假人推向參賽者、或終點方向。
5.扶持假人者放置假人位置錯誤、或在應考者已觸轉池池壁後,接觸假人。
6.扶持假人者刻意進入水中,或進入水中妨礙其他參賽者,或妨礙比賽之判斷。
7.到達50 公尺時,未有觸池壁已接觸假人或救生浮標。
8.救援浮標繫穩假人方式錯誤(如:不是環繞在假人身體及雙臂之下及扣上金屬環)。
9.未在5 公尺接載區內,將救援浮標繫穩在假人身上;判定標準,以假人之頭頂計算。
10.以"推進"或"運送"代替拖帶假人。
11.5公尺接載區之後,救援浮標之繩索未完全伸展地拖帶假人。
12.假人之口及鼻未保持在水面之上(可參考6.1.2 假人)。
13.救援浮標已正確地環繞假人繫穩後,救援浮標與假人分離。
14.觸終點池壁時,沒有假人在救生浮標上。
15.未能觸終點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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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泳池救生員檢定術科考試場地規劃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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游池救生員檢定場地規劃圖 附表1
甲:救生四式游法(各50公尺)
平面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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游池救生員檢定場地規劃圖 附表2
剖示圖 (50公尺長為例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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游池救生員檢定場地規劃圖 附表3
乙:仰漂及踩水(各3分鐘)
平面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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游池救生員檢定場地規劃圖 附表4
丙:徒手游泳25公尺,帶假人游泳25公尺
剖示圖 (50公尺長為例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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游池救生員檢定場地規劃圖 附表5
丁:徒手潛泳20公尺
平面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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游池救生員檢定場地規劃圖 附表6
戊:水中急救、陸地急救考區
平面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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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泳池救生員檢定場地管理及安全規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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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泳池之申請與基本設施
(一)使用執照︰
泳池之使用,應向建管單位申領執照。泳池之使用,依其性質可分為營業用、非營業用途兩者;非營業用途,包括學校用、社區用及私人用途等三種。
(二)基本設施︰
1.泳池必須由合格之建築師設計與監造。泳池興建前,須獲建管單位核准。另外,使用水、電與任何機器設備,皆分別須獲主管單位核准。
2.水面以下之游池地面,須以不透水物料製造;並須平滑,以免積藏污垢。
3.池旁及池底之邊角連接處,需填成彎圓形狀,以便易於清理。
4.泳池須裝有大小適合之浮垢排水槽,及充足之排水設備。
5.泳池四週須設有一最少1.2公尺之行人道。行人道應以適當而不溜滑之材料鋪底,並須自池邊向外傾斜,以便將積水排向行人道旁之排水溝;如行人道窄於1.2公尺,泳池四周需裝設扶欄。
6.泳池須設大過濾機、清潔器、或安裝其他濾水設備;該設備須具備下列之功能︰
甲.池水之清潔程度,在任何時間內均能維持在100毫升之池水,不含大腸桿菌。
乙.池水經過濾及轉換,或自水源抽水更換—室內泳池每小時最少一次;露天泳池則每6小時換水一次。
7.如設置水底電燈,則須依下列規定︰
甲.所有水底燈水電力不得超過電壓25伏特。
乙.此項低電壓應由電線變壓器供應;該變壓器須置放在裝有地線之金屬箱內。變壓器應與泳池保持安全之距離,並與泳客完全隔離。
8.淋浴噴水管、洗腳池、及半身消毒池,須設於泳客進入泳池前必經之路。半身消毒池之含氯量,應維持50~100ppm標準,以防止泳客臀部傳播大腸菌。半身消毒池之池水須每日交換;為免池水污染河川,應事先經海波藥劑脫氯後再予排放。供眾人使用之泳池,則必須提供廁所、淋浴間及更衣室。
9.設置廣播、聯繫系統,以便各類緊急事故發生時,能有效處理。
10.必須裝置一檢驗水質之設備,以檢測池水之氯及酸鹼含量與濃度。
11.於適當地點設置救生台、或救生椅。
二、泳池開放
泳池開放與運作,應以提供泳客最大服務,與維護泳客絕對之安全為目標。
(一) 泳池使用(Use of Swimming Pools)︰
1.使用泳池之任何人,應自行承擔其危險;經營者不對與此使用有關之任何意外或傷害,負任何責任。
2.承租人同意,不對經營者或所有權人,來自任何由於承租者客人使用泳池,及其區域性質之責任與行動之傷害。
3.承租人將對其客人之任何行動負責。
4.任何財物損害費用,應由有責任之一方負責。
5.經營者將不對任何種類個人之財務遺失或損害負責。
(二) 泳池職員(Pool Staff)︰
1.泳池職員應接受SMC泳池部門之指導。所有職員皆應俱備高級救生或監管,以及下列︰泳池運作、C.P.R.、AED操作、急救、水域安全指導等一項或超過之證書。
2.泳池管理員可要求未遵守規定之任何人離開泳池;並可禁止其在向經營者報告前48小時內再進場。
(三) 泳客守則(Patrons Rules)︰
1.父母須始終擔負其幼童安全之責任。
2.成人不得監管超過一位之幼童,或不合格之游泳者。
3.任何人在入泳池前,以及使用廁所後,應洗手與淋浴。
4.任何人如有咳嗽、嘴角生小水疤、過度太陽灼傷、鼻或耳流膿、著繃帶或出現傳染病,將不允許進入泳池。
5.泳池中不得有漂浮裝備,如充氣式塑膠圈、汽車內胎等。
6.泳池中不得有酒精飲料。
7.入水前,須先洗去任何擦在身上之防曬油,以免污染水質,滋生病菌。
8.除非已穿上塑膠及彈性外褲保護;嬰兒不得穿著尿布進入泳池中。
9.跳板區域未達安全狀態時,不得進行跳水。
10.跳水板上,一次僅能一人;在下一位跳水者繼續前,必須保持水域是安全的。
11.跳水只能於指定地區實施。
12.不得於泳池旁地面奔跑。
13.不得於泳池中惡作劇,或玩捉迷藏遊戲。
14.泳池區域內,不得有任何種類動物進入。
15.超過6歲之幼童,不得進入戲水池內。
16.18歲以下者,如無監護人陪同,除非已通過游泳測驗,不得進入泳池。
17.下午6時以後,禁止18歲以下者進入泳池。
18.進入泳池者,如因奔跑、推人、搏鬥、或打架等造成不當之擾亂,將被要求離開泳池。
19.泳池工作人員,有權管制任何物體之使用或穿戴,如面鏡、游泳器材等。
20.經營者保留有關泳池服裝,與個人行為規定之制定與修改之權利。
三、職員執勤守則(Staffs Rules)︰
1.泳池免費電話1-800-84-P00l-8。
2.緊急事件—打911電話。
3.工作時間之不實陳述,將成為立即解雇之理由。
4.所有泳池工作人員,必須遵守於7天前,通知有關氯之施放事情。
5.泳池職員如計劃休假或離開,必須準備工作代理人;如未如此,則違反契約,將失去獎金。
6.泳池應在需要部份,做真空除塵清掃;如發現泳池骯髒,不可遲延,要立即清掃。
7.使泳池監督人知道,任何過濾室機器問題。
8.準時開放與關閉泳池;未得允許不可提早離開。
9.每週必須至少3次與財務經理聯繫。財務經理可決定給予或暫停職員之工作;應與其發展良好關係。
10.過濾系統應每日檢查,並於必要時反轉清洗;每次反轉清洗前,應檢查與清洗頭髮、衣
--服纖維之篩口。
11.實施預防性監管。執行不奔跑、不喧鬧之規定,以預防意外發生。
12.定時檢查泳池通行證,任何人不能欠缺通行證;保險規定須要所有泳客係合法的。
13.泳池職員不得有朋友或客人到泳池。
14.應保持泳池旁之地面與浴室之清潔、衛生狀態。此通常包括:時常清掃溝渠、盥洗室,而不使其為人厭惡。
15.每日清洗主要池與戲水池水線旁之磁磚。
16.每週日晚上,應將泳池以氯消毒處理;提高氯含量至少5.0 ppm,以確保週一關閉後,池中之細菌與藻類無法生存。
17.每週清洗氯處理器,可預防因化學合成所產生之危險。須先用清水清洗氯處理器;隨後灌入鹽酸與水稀釋液通過;事先亦應告知監督人。
18.切記︰你的薪水係由泳池雇客所支付;對每一個人,皆應保持禮貌與公平。
19.請定時與辦公室聯繫。公司必須知道你是否正下班、是否做過救援、是否正降低氯流量。
20.監管泳池—不論是否於監管椅上,所有監管員,須始終為雇客之安全負責。
21.含氯標準,須始終維持1.0 ppm或更高;此亦包括夜晚。
22.氯含量與pH值,應每小時檢測與紀錄。
23.禁止嬰兒穿著尿布進入泳池;除非在尿布外,另行穿著伸縮褲。查一下當地之規定。
24.除非獲得特別授權,禁止向泳池客人接受現金。泳客入場證,通常僅由財務經理銷售。如發現未經許可而接受金錢,將被開除。
25.泳池中,禁止使用任何漂浮裝備—如腋下翼型浮袋(充氣式浮臂)、充氣式浮圈、汽車內胎等。泳者僅可以穿著合格之救生衣。
26.每日應清洗過瀘網。
四、池水過濾及化學藥物供給與處理程序
泳池係於一定之水域範圍內,連續容納相當數量之游泳活動者;如何滿足水域衛生條件以確保活動者之健康,是泳地開放之基本要求。
泳池內之水,與海及河川不同;係一靜水(Still Water)狀態。池水未能連續更換,及提供適當處理,常會受外界影響︰如太陽照射,以致病菌滋生;或空氣污染、塵埃飛落、泳客身體散播之骯髒等原因,而致池水污濁,影響衛生。
泳池之水,不論是否有人進入活動,皆會隨時間而產生變化;游泳活動愈密集,池水之污染程度愈大、速度愈快。因此,為滿足衛生之基本要求,藉此提供大量泳者水域活動所需,一個是使用之泳池,必須始終使其開放之水域,處於一安全與衛生狀態。
為達此目標,泳池通常係以池水流動、消滅病菌、以及減少提供病菌滋生之條件三方面運作。下面介紹者,為保持泳池水質清潔之各種實務運作。
(一)池水過濾︰
甲.總體過濾—
注入泳池之水源,不論係自來水,抑抽取地下水,或其他水源(如山泉),皆仍須經過適當之處理,確保水質之清潔與衛生,以維護泳客之健康。
若池水係先經過儲水池,則最少應3個月,即應清洗水池內之沈澱物。水池過濾用之機器,應按各自狀況,亦適時予以清理。
終年開放之泳池,應於第二年夏天活動季節開始前,做歲末整修,徹底清理泳池;並同時將整個池水換掉,重新注入新水。若泳池係容納較多活動者,則可依污染程度每3月,或更短時日,換注新水。
屬於季節性(或半年)開放之泳池,則於泳季結束後,將所有池水放盡;於重新開放時,再予以清洗注入。
乙.局部過濾—
1.池水循環︰即原有池水經一定水流管路,通過濾水機器,將其雜質、污染物阻隔;新水重新注入。此項措施應不停實施,以隨時減少池水因泳客活動而產生之污染。
在泳客數量無管制之泳池,池水循環通常僅能擔負一定程度之過濾功能;仍須要其他措施之協助。
目前常見之過濾機型式,有矽藻土法、砂過濾法(硫酸鋁、碳酸鈉)、以及匣式過濾法等種類。
2.注入新水︰以非過濾系統之水管,自泳池表面注入新水。由於新水不斷灌入,多出之水,
會將池水表面之不潔物(如痰、鼻涕、灰塵等)溢入排水凹槽,並沖淡原有池水污染度。
(二)清除不潔物︰
泳池中不潔物包括:水面漂流物、水中雜質、與水底沉積物。水面漂流物,如樹葉、紙屑、灰塵、油垢及其他不潔物;水中雜質,係因水波動,而四處漂散之不潔塵粒;水底沉積物,則指由上而下之污染雜質、塵垢、污泥等。清除不潔物通常有下列各種方式︰
甲.機器清除——
1.水清潔器(Water Cleaner),即泳池吸塵器。係由泳池工作人員,手持延伸之長桿,內接電線,將泳池底部與四週之沉積污垢,逐步吸入清潔器內,以減少池水污染度。
2.自動清潔器——又名水龜。係利用電腦,導引清潔器在泳池底部、與牆壁上自動前進,而能清除經過路線上之塵垢。使用自動清潔器,通常係每日泳池關閉後,以免其後拖帶之電線,對活動之泳者造成危險。
乙.人工清除——
由泳池工作人員定時、不定時,將受污染之泳池水面上漂流物(如樹葉、紙屑等)、污染物(如灰塵、油垢、痰、鼻涕等),用附長桿之網籃,或其他器材予以清除。
監管員在保持「監管不中斷」狀況下,得適時就所見,足以影響水域安全之漂流物、污染物予以排除。
泳客之泳帽或衣物,若呈漂流或沉入水底,則應立即自水池中予以清理,以免活動者、活動物因分離,而造成之危險發生。如監管員以為係一件衣物沉於水底,然事實上卻為一沉底之溺者,而無法及時反應——因之,泳池應始終保持安全(Cleared)狀況。
對於藻類與塵埃之污染,可先將池水排除至僅約10cm高後,再施以含氯之藥劑;經過約30分鐘後,被氧化之藻類,即會剝離水面。清理池壁,亦可於其上噴灑含氯藥劑液體,或每10公升對300公克含氯藥劑之水,予以刷洗,再以清水沖洗。
(三) 化學藥物處理︰
甲. 泳池之污染源——
泳池於開放時期中,常見之污染源有汗、污垢、塵埃、毛髮、糞便、尿、病原性細菌、大腸菌、腺性濾過性病毒(Adenoidvirus)等。其中最危險者是腺性濾過性病毒;其傳播途徑係由泳者之眼睛、痰、糞便進入池水中,而長時間存活於水中。在攝氏36∘水中,腺性濾過性病毒可存活約7天;22∘水中,則可存活14天。
腺性濾過性病毒因不同型式,而對人體產生不同病症︰腺性濾過性病毒3型、7型,會造成咽頭結膜熱;腺性濾過性病毒8型,會造成流行結膜熱;腺性濾過性病毒4型,會造成急性呼吸道疾病。
上述病毒在一般狀況下,並不會對一些特定泳者造成感染;但在池水中許多病毒同時存在時,則會導致極嚴重之感染。
泳季之外時間,由於較不密切與細心之管理,池水中則常會出現藻類與塵埃等污染源。
乙.池水之安全標準——
一個提供泳者正常活動,而不致使其遭受傳染性病源菌感染之泳池,其水質必須始終維持清潔與衛生。通常,安全標準之水質應符合以下之規定︰
1.酸鹼度ph值5.8~8.6;
2.水濁度5度以下
3.過錳酸鉀消耗量12ppm以下
4.殘量氯素0.4ppm~1以上;
5.五次取樣,陽性反應樣本在2次以下
6.一般細菌數;1毫升水中不超過200個。
上述兩表中,所謂游離殘留氯素之測定,係以泳池對角線上,任意三處之表層水及中
層水取樣中,須達百萬分之0.4~1.0(即0.4~1.0ppm )之消毒與殺菌標準而言。為維持上述標準,通常係使用各種含氯之消毒藥劑,以作為泳池之消毒與殺菌所需。
丙.泳池含氯消毒劑——
含氯消毒藥劑溶於水後,其游離殘留氯素含量愈高,則殺菌效果愈強。當池水未加入
消毒劑時,池水溫度適於病菌滋生,因而易對泳者產生傷害。下面所介紹者,係各類常用
之含氯藥劑及其功用。
1.常用含氯藥劑之種類︰
含氯消毒藥劑種類表 |
名 稱 |
有 效 含 氯 量 |
1.氯氣 |
99.4%以上 |
2.次氯酸鈉 |
5~13% |
3.次氯酸鈣 |
70%以上 |
4.強力漂白粉 |
60%以上 |
5.其他漂白劑 |
30~35% |
2.殺菌效果︰含氯消毒藥劑在15~30秒內,池水氯濃度0.1ppm時,可殺死池水中之傷寒、
副傷寒、赤痢、霍亂、淋菌等細菌;池水氯濃度0.25ppm時,可殺死大腸菌、與溶血性
鏈球菌。
3.藥劑之形狀︰含氯藥劑可呈現沉粉狀、液狀、粒狀與錠狀等形式。目前使用之含氯藥劑,
多為粒劑與錠劑。
丁.池水之藥劑處理——
1.池水含氯藥劑之投放標準︰
使用粒劑之原因,在於其能迅速溶於水中。一般狀況下,100m3之泳池,約需150公克之含氯粒劑,即可使池水游離殘留氯素含量快速地達到1ppm之濃度。然因紫外線之照射及其他雜物污染,會將濃度緩慢降低;故須不定時補充,以使池水游離殘留氯素持續維持在1ppm之標準。
屬於錠狀之含氯藥劑,通常係投入水中後,約30分鐘才會完全溶解,產生消毒與殺菌之效果。使用錠狀含氯藥劑之理由,係簡化不定時補充粒狀含氯藥劑之投藥過程。
一般情形,在投入150公克粒劑時,最好投入20顆錠劑,以維持池水游離殘留氯素之標準。
含氯藥劑之添加量,應按泳池大小,與活動人口多寡而定。
2.泳池水質之檢測︰
泳池中必須裝置一套檢驗水質之設備,以檢測游離殘留氯素,與pH值之含量及濃度。
每日須檢驗池水之上述含量與濃度2~3次;如有必要,則應增加檢驗次數。檢測結果,應以專用之簿冊,詳細記錄水質檢驗之結果。池水亦應至少每月由化驗室檢驗細菌含量一次。
泳池之良好過濾設備,亦不能一定保證有效地去除池水中病源菌。泳池中,離加藥較遠處,其水中游離殘留氯素,將呈現顯著不足之現象;泳池各部位之游離殘留氯素濃度之分佈並不相同。
常見之水質之檢測過程,係以DPD游離殘留氯素測試劑方法。工作人員在取樣之池水中加入測試劑,俟池水顏色改變後,再取色卡對照,即可知池水游離殘留氯素含量數據。
3.池水游離殘留氯素濃度之變化︰
為使池水各部位之游離殘留氯素濃度均勻分佈,除平均於適當地點,投入含氯藥劑外,並應補充因紫外線照射,與各類雜物污染後,致池水濃度降低之含氯量。
通常,在加入錠狀藥劑後約10分鐘內,由於藥劑仍未溶化,原有池水之游離殘留氯素含量,將會降至0.2 ppm;而池水之游離殘留氯素含量,在30分鐘內,由於新藥劑之使用,將會由1 ppm降至0.4 ppm。因之,若泳池中活動人口密度較高時,池水之游離殘留含量,應絕對維持於1ppm之標準。
4.池水游離殘留氯素含量之不連續點現象︰
含氯化學藥劑,加入已遭汙垢、氨等污染之循環水時,池水中之游離殘留氯素含量,會在迅速增加後,再急速降低,然後回復至正常情形。在池水中之游離殘留氯素含量達到最低點時,稱此點為「不連續點」。
在游離殘留氯素含量達到不連續點之前之過程,叫做「結合殘留氯素含量」,其消毒、殺菌能力,遠較正常之游離殘留氯素為弱。
泳池水質檢測工作,必須細心處理;否則池水中病源菌,將因有效游離殘留氯素含量之不足而存活,因而散播傳染病。充足而適當之含氯藥劑,才能發揮對池水之消毒與殺菌作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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